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,作为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)的配套文件,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。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将原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(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)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,压缩到能源、交通、通信、水利、城建等5大类,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。新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。